办理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雇员须缴付地价,而在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他们便可从事房屋筹款活动。房屋所有人和配偶必须按照我市住房基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供经修改的物业业权证明书、土地收入缴款证明书,向本署申请文件。合资格领取津贴的雇员可于缴款文件所列的一个月内,领取房屋基金帐目的结余及总额,所有人和配偶收到的土地收入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土地收入。
(一)声明的范围
购买经济适用房、缴纳地价、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的职工,可以办理购房集资手续。
房屋业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迁出许可证。
(二)提取规模
合资格领取津贴的雇员可于缴款文件所列的一个月内,领取房屋基金帐目的结余及总额,所有人和配偶收到的土地收入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土地收入。
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提取承诺(授权);
二身份证件原件:
签发身份证;
委托他人执行委托任务的,除必须出示雇员身份证外,雇员本人在适当情况下签署并确认:
(一)在城市住房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委托履行营业员职责的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二)代办受其亲人委托,应当提供亲缘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3)委托人受他人委托的,应当出示经公证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
(iii)如雇员的配偶提取房屋基金户口内的结余,他/她须出示结婚证书正本;
(iv)经修订的不动产业权证明书、卖地收益供款证明书。
基本过程
1.员工获得住房基金,本人或受他人委托向任何管理局柜台所在地申请领取有关证明文件的,隶属市住房管理中心。
2.如决定提取款项,应根据申请人与国际开发中心之间的协议转入结算账户,包括:特别提款权卡和第一类借记卡。其中,第一类信用卡仅限于:建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业银行、恒丰银行和贸易商银行。
注:雇员在领取第一类借记卡时,必须透过柜台或网络商业管理局(个人专业版)自行联系青岛住房公积金,并可委托单位代理承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单位盖章)操作员和员工本人将其连接到柜台。”
执行时间表
如符合提取条件的储物中心将于短期内成立;如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须在调查过程中加以核实,中央公积金会在收到或拒绝提取许可证申请之日起计三个工作天内,将决定通知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