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8日讯(记者 李倍)今天,记者从青岛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两项新政策,包括旧社区改造
提取公积金和青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措施。两项新政策将于2020年5月9日正式实施。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经济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旧社区改造试点计划,以及城市发布的青岛旧社区改造试点工作计划通知,进一步推进现有住宅电梯安装通知等相关政策,在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我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
本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旧社区改造项目和现有住宅电梯安装项目:
旧社区改造项目的
公积金提取范围为我市批准的旧社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城市旧社区改造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间和金额方面,老城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及其配偶可在实际个人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励和补贴资金)。职工可以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实际出资证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员工配偶还应提供原婚姻证明。
现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公积金提取范围为实施现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以其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安装电梯。直系亲属是指房屋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在提取时间和金额方面,房屋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后,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实际出资额内提取电梯施工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扣除政府奖励补贴资金)。
职工可按照本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现有住房安装电梯协议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现有住房安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实际投资证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员工直系亲属提取的,还应当提供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籍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的其他职工再次提取的,可以不再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等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发生了三大变化为支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我市重新制定并发布了《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新贷款政策调整的政策事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实施认房认贷申贷条件政策。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申请我市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必须为家庭第一套自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购买第三套以上房屋或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为我市房地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
二是实施住房套数差异化贷款政策。落实上级政策要求,一是首付比例政策。购买第一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30%。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二是贷款利率。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第一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取消原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三,统一最高贷款额度政策。参照商业银行和公积金银行间实践,不再实施新住房和二手住房、第一贷款和第二贷款差异化最高贷款额度政策,统一按照现行双存款员工最高60万元,单存款员工最高36万元,保护存款员工的贷款权益。同时,存款余额倍数按经济适用房20倍和其他类型住房15倍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