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我市就业存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各处、室、管理处:为落实《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意见》(建金)〔2017〕237)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精神要求,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我市就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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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就业)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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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明为:香港、澳门居民在有效期内往返大陆或台湾居民往返大陆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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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青岛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在内地(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就业)关系并返回香港、澳门、台湾的,可以提供终止或终止劳动(就业)关系的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取消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3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政策解读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二、港澳台同胞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就业)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可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基础上,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港澳台同胞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就业)关系并返回香港、澳门、台湾的,可以提供终止或终止劳动(就业)关系的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取消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内地(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