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购买有产权的自住房,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
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完成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供
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的,也可以按照 《我市经济适用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业务办理程序(试行)》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房屋的,转让后应提供
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转让后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当提供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差价发票原件。已完成房屋产权证的,应当提供
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房屋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决算资料和付款发票原件(房屋产权原件也应提供)。
农村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建设、改造自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支付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合格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评估证书、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书。其中,当员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偿还购买有产权的自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房屋应提供购买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再交易房屋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
1.员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本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复印件。提前偿还本市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者购房合同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
贷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原件、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3.偿还本市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
住房贷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原件(银行存折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本市商业住房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的,应当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银行印章)。异地商业住房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的,还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者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2)异地偿还或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商品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注:自2018年6月1日起,通过柜台办理商业贷款提取业务的员工只需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再次申请同一贷款合同,无需再次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其中偿还异地商业贷款,同时,只需提供购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全额发票原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3)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本市自住房租赁,还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证明材料: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支付证明原件。员工和配偶的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原婚姻关系证明。
2.在本市租赁其他房屋的,每人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8400元。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房屋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结算书》原件。员工实际年租金支出超过8400元,提供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和配偶无产权房屋证明原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屋租赁记录证明原件、租金发票原件,可按实际租金支出提取,员工及配偶月最高可提取金额不超过2500元。
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原婚姻证明。
(四)退休、退休:1.在本市社会保障机构办理退休登记的,无需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证明或者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在青岛以外办理退休或者退休的,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原件,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身份证明。
2.网上申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申请。
(五)与单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网上申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申请。
(六)出境定居,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国(地区)长期居留证原件。不能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和原国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注销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由民政部门出具。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就业2年(含2年)的,应提供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或“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市人社局网站自助打印),其中“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当前缴费险种中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状态为否的认定为失业状态。
网上申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申请。
(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转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或者异地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当提供户籍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者个人异地社保缴费凭证原件。
(十)职工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患重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房印章、医务办公室印章或门诊办公室印章的住院病历(未住院的,应当提供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和加盖医院收费业务印章的医疗费用结算表原件。如果员工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和严重疾病,造成严重的家庭生活困难,员工还应提供与患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十一)农村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书或者遗赠书原件、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对继承或者遗赠有争议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法院判决定书、调解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尚未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销售单位的收款账户。
销售单位与市管理中心签订转让协议后,销售单位经办人应持下列材料到约定的管理办公室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让登记。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2.购房合同原件。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4.提取人为买方配偶的,还应提供原婚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5.买方及其配偶不能到现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和授权公证书原件。6.《转账协议》约定项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员名单(需标注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售房单位印章)。
(十四)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就业)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注销。
1.有效期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或台湾居民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个人账户纳入中心集中密封管理的员工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