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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规〔2018〕1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我市就业存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处、室、管理处:

为落实内地(大陆)就业情况港澳台同胞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相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在本市就业港澳台同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合作形成劳动(就业)关系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可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基础上,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港澳台同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效身份证明为:香港效期内,香港和澳门居民来往大陆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在内地(内地)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就业)关系并返回香港、澳门、台湾的,可以提供终止或终止劳动(就业)关系的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取消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1年5月6日。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规〔2018〕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落实《关于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布〔2017〕7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支持员工租赁住房消费,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调整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现通知如下:

1、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由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不超过8400元

二、员工实际年租金超过8400元,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和房屋租赁发票原件的,可以根据实际租金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500元。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单身员工应提供本人签署的《结婚书》原件。

提取金额按租赁年度核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3、上述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调整后,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1年5月6日。《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同时废除12号)。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青住金规〔2018〕3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处、室、管理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基金管理〔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等相关规定,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我市自由职业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存款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自愿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18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

(二)在我市社会保障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市)管理办公室设立自由职业者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管理自由职业者存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自由职业者在缴存范围内申请缴存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申请缴存登记手续:

(一)《青岛市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青岛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按月缴纳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个月。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已在本市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由职业者,应将原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自由职业者缴存托管专用账户。

三、存款金额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存款金额等于月存款基数乘以存款比例。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汇款年度调整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

(一)缴存基数:自由职业者根据上一年度自由职业者的月平均纳税收入申报。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

(二)缴存比例: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超过24%,不低于10%。

四、存款方式

自由职业者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青岛住房公积金委托扣缴协议,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存款业务。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自由职业者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只能从申请缴存登记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2)自由职业者在单位重新就业的,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

(三)自由职业者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工资收入的核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1年6月30日。

《关于公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等17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通知(青住金字)〔2015〕58号)中的《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住金字〔2010〕59号)和《关于自由职业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青住金字)〔2011〕3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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