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员工购买本市
经济适用房提取使用
住房公积金通知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存款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支持,有效提高
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率倾向于中低收入群体。
通知称:员工取得本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签订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尚未支付首付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转入卖方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本通知
有效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附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业务规定
受理条件(一)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支付购房首付。
(二)销售单位已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签订转让协议。
办理要件销售单位与市管理中心签订转让协议后,销售单位经办人应持下列材料到转让协议约定的管理办公室办理住房
公积金提取和转让登记: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
(二)购房合同原件;
(三)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取人为买方配偶的,还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
转账额度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转账金额限于提取登记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总转账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金额。
住房公积金转账流程(1)买方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的,应持身份证原件(配偶还需持婚姻证明原件)、经济适用房资格登记通知书原件,到市管理中心管理办公室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表,填写申请审核表,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加盖业务印章确认。
(2)买方及其配偶到销售单位指定地点办理房屋认购手续时,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查询表(加盖市管理中心业务印章)、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原件(买方配偶提供)。销售单位审核上述证明材料原件后,应当持复印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让登记手续。
(3)销售单位应在申请审核表上加盖预留印章,确认相关购房信息和账户信息。指定的经办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和要求到转让协议约定的管理办公室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让登记。
(4)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正确后,办理提取、转账登记,保留相关图像资料,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由市管理中心、销售单位和职工保留。
(五)市管理中心保留销售单位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核表。
(6)提取、转账登记业务完成后,销售单位退回职工相关材料时,应当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移交职工,并由职工移交单位。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自提取转账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他买受人因某种原因退房的,买受人及其配偶已转入销售单位收款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由销售单位全额退还市管理中心账户。市管理中心应当自确认销售单位退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退款计入职工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论购房者因何种原因退房,市管理中心自提取转账登记之日起至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不再为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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