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领取公积金!10月31日,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发布了《青岛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修订的提取管理措施优化了委托他人处理的提取过程,简化了提取材料,规范了提取条件,加强了对非法提取行为的预防和治理,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0月31日修订发布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个人提取自由化。在保留单位经办人统一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基础上,允许职工或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业务自由度更大。
精简办理要件。简化部分提取业务的处理要求,主要包括:简化非首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业务提交的处理要求;取消建设合同和项目决算资料;简化与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要求,将原失业证明调整为连续两年以上非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职工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无需提供上述证明。在简化多项具体业务处理材料的同时,本次修订还增加了相关处理规定在推广网上提取、自助终端提取等自助处理事据业务实际需要简化或优化业务处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规范提取条件。为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和农村农民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项提取条件调整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取条件。
加强违法治理。一是针对部分分员工和非法中介机构,在提取时间和金额上增加了新的限制性条款。二是明确了限制非法不履行缴存义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三是规定加强提取审核,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对异地某一地区购房提取频率明显异常、购房价格与提取金额相近、同套房交易频繁等异常情况进行提取。
(齐鲁晚报·齐鲁一点记者 赵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