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使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2015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容,近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农民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的不同情况,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允许用人单位暂时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一步到位;坚持积极、稳定、分类、引导规模大、效益好、就业稳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逐步纳入农民工的存款范围。
存款范围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单位工作,由本单位支付工资,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内)等原因,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原则上,为城市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同一单位实行同一存款比例。城市农民工按较低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设立城市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专用账户。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一)设立单位账户
1.单位经办人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收集窗口办理存款登记所需要件(参照各单位存款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和城市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
2.工作人员审核正确后,办理存款登记,并出具《青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款关系登记表(收据)》(注明农民工字样)。单位核对正确后,保留一份《青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款关系登记表(收据)》和一张预留印章卡。
(二)建立农民工个人账户
除参照个人账户设立所需的办理要件和办理流程外,还应提供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社保职工编号。
此外,在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和存款比例方面,城市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总工资计算口径核定)。当年新工作的,以农民工第二个月的月薪或新工作以来实际支付的月平均工资为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当年新调入的,以调入后当月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存款基数的上限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上限。缴存基数下限按上一年度农民工所在地最低工资计算。
单位支付部分可根据单位统一的存款比例计算月存款金额;个人支付部分可选择不高于单位存款比例不低于本市存款比例的下限计算月存款金额。个人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青岛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民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青住金规定)〔2017〕4号)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本通知自2018年6月12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