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 2022-08-31 17:40 8.9w阅读
乐居新媒体 青岛讯 8月31日,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调整青岛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通知明确,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以申请以买受人及其配偶的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具体内容如下:各处、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持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住房需求,促进青岛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以申请以买受人及其配偶的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二、分阶段放宽上述政策的提取范围。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持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政策放宽有效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直系亲属是指买方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他未调整的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业务办理规程一、提取对象及条件(1)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商品房的购房者及其配偶。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购买家庭(包括员工、配偶、未成年子女)第一套自住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提取人范围放宽至购房者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二)职工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购房合同,尚未全额支付首付款。
(三)开发企业已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备案手续。
二、提取频率和额度每套房屋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买受人及其直系亲属应当一次性共同提交提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总提款金额不得超过网上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金额。
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一次性联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验收和首付提取申请,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金额,避免贷款提取后存款余额不足,不能申请所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材料及流程(1)开发企业到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服务大厅申请房地产备案(与早期贷款合作协议签订的服务大厅一致)。
申请材料:开发企业承诺书、房地产资金监管协议。
(二)提取人向已办理房地产备案的开发企业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材料: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承诺书(授权书)》、开发商出具的购房者首付信息单、网上购房合同、购房者身份证、配偶提取的婚姻关系证明、父母或子女提取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规定审查批准提取资格和提取金额。审核正确的,提取金额当场转入开发企业备案的资金监督账户,并向提取人出具提取收据。提取人应将提取收据交回开发企业。
(四)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自业务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向证明事项主管部门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四、其他事项(1)开发企业收到转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已办理房地产备案的公积金服务大厅提供首付发票,拍照保存。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首付发票的,应当退款。
(2)如果买方因某种原因退房,开发企业应在员工退房后5个工作日内向已办理房地产备案的公积金服务大厅提交员工退房说明,并在提交后1个工作日内逐笔、全额、原渠道返还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