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租赁住房
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稿)。
主要事项如下:
一、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一)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二)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租金支出,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500元。
(三)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的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
二是加强租赁住房提取核查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规定,以真实的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租赁住房提取审核,严格核实职工租赁行为和证明材料,对于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租赁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职工限期退回骗提资金,纳入失信信息管理范围,5年内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资格。逾期不退还的,应当通知职工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估范围,实施联合处罚措施。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5月7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3日
相比之下,每人每年8400元的金额没有变化,但每月提出的金额不超过2500元是恢复疫情前的标准。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根据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提取情况,提取金额由原员工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金额调整至每月不超过2500元至3500元,租赁期限仅限于2020年1月至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