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员工购买物业时,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只能获得商业贷款,但现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商业贷款可否转为公积金贷款?
答:我市目前不经营业务,最近我中心开展了“业务转移”和计息业务研究,经过广泛研究和初步计算,目前基本符合“业务衔接”要求和贴现条件的职工人数,约3亿人,贸易贷款余额和年度补贴利息大大超过了青岛住房公积金的当前余额,因此,目前不具备进行资金转账和收取利息的条件。
借款人(配偶)在贷款期限内离婚的,房屋归借款人或者配偶所有,贷款偿还后,非房屋所有人的一方,要求贷款金额被认为可以接受?
答:关于青岛市住房管理中心通知第八条第(三)款有关问题,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义:如果借款人属于借款人,则借款人在住房贷款偿还期内离婚,购房贷款不适用于借款人的前夫;如果购买的房屋属于借款人的前配偶,并且正在进行贷款主体的变更过程,周转基金贷款的数额不适用于借款人。因此,未能从居屋业主取得的贷款数目,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例1:借款人与配偶在2019.3.10(房主)中的差距,在2019.4.10中偿还贷款,确定原配偶在2020年2月发放的贷款数量,可以生产。(可能原因:住房贷款偿还期内解除婚姻关系)
示例2:2019.3.10(房东)借款人与配偶之间的差距,2018.3.10偿还贷款,2020年2月确定原配偶发放的贷款数量,不能生产。(无法履行的原因:住房贷款偿还期内无争议,无法确定贷款数量)
对周转基金的初始付款比例有何规定?
答:(1)在购买首次置业时,贷款额不应超过居屋总值的70%,首次付款的比例不应少于30%;(2)在购买两个居屋单位时,贷款额不应超过居屋总值的60%,亦不应超过首次付款额的40%;(3)购买超过10年楼龄(不包括10年楼龄)的居屋(即居屋)时,该楼龄会增加5年,第一笔付款的比例增加了10%。
增加营运基金结余的要求为何?
答:贷款金额是贷款申请人和配偶申请贷款时,按公积金账户正常余额计算的15倍,在计算贷款金额时,设定帐户余额5000元的门槛值,帐户余额5000元以下,各5000元。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贷款金额是申请贷款人士申请贷款时公积金帐户正常结余的20倍,配偶双方各有1万人。
有甚么情况会影响公积金贷款资格?
答:申请房屋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及任何申请贷款的配偶均会拒绝贷款申请,(二)贷款到期的;(3)贷款是以担保人名义登记的;(四)贷款或者担保贷款被归类为五级关切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或者损失贷款;(5)信用卡的登记,其有效期已连续两年超过3个期间(包括3个期间);6)信用卡当前过期;7)信用卡状况-停止支付、冻结或冻结资金;(八)信用卡透支180天以上近两年未挂牌;(9)查询报告显示亦有其他不正确的信用纪录。
为甚么房屋基金不妥善或迟交,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住房资金,不得“推迟或推迟”。房屋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是给予受保人的。在权责一致的原则下,不定期支付或不支付雇员房屋建设的款项,会对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雇员的贷款权利。这是因为雇主不及时支付住房储蓄是对权利和利益的侵犯。